(2017)浙0782民初1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楼建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建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584号原告:楼建成,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江滨中路528号、530号。负责人:楼国栋,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楼建成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楼建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楼建成负担。审判员 陈建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