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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陈添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陈添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罗阳大厦裙楼1-3层。法定代表人杨晖晖,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赫成,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陈添斌,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与被执行人陈添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466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6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添斌偿还透支款149000元及滞纳金17684.64元、利息(至2016年6月2日止为4154.69元,2016年6月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7年2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依法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浙江省公安厅、工商局协查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协查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5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虞雪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