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9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刘之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之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9民初403号原告: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787255348F。法定代表人:丰小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浩,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被告:刘之友,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原告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之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计1692元,由原告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珍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