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钊与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921号原告杨钊,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5层,组织机构代码78405023-2。法定代表人石焕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睿,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钊诉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杨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杨钊负担。审 判 长 吴宏丽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人民陪审员 马双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倩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