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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钊与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921号原告杨钊,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5层,组织机构代码78405023-2。法定代表人石焕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睿,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钊诉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杨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杨钊负担。审 判 长  吴宏丽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人民陪审员  马双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倩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