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杭州硕文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硕文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硕文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国际中心3号楼802室。法定代表人:RossBott。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杭州硕文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硕文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硕文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裁定予以撤销,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硕文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系一般知识产权纠纷,而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有权受理发生在杭州市上城区等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硕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危 薇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