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大连永信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瓦房店市隆源物资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大连永信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瓦房店市隆源物资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肖云云,张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号。负责人:袁宇超,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大连永信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万家岭镇万家岭村。法定代表人:肖云云。被执行人:瓦房店市隆源物资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南共济街1段***号。法定代表人:刘绍先。被执行人:肖云云,女,1988年11月25日生,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光永,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永信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瓦房店市隆源物资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肖云云、张光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生效。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2017)辽02执376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于2018年7月18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执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如魁执行员 杨东辉执行员 张建文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汝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