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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高振通与高官成、高武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通,高官成,高武广,高玉保,高玉,高进,高武源,高振海,高武汉,高仪,高崖,高玉兴,高弟,博白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1299号原告高振通,男,1965年04月08日出生,住博白县。被告高官成,男,汉族,约45岁,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高武广,男,汉族,约50岁,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高玉保,男,汉族,约43岁,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高玉,男,汉族,约37岁,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高进,男,汉族,约46岁,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高武源,男,汉族,约53岁,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高振海,男,汉族,约58岁,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高武汉,男,汉族,约45岁,广西博白县队。被告高仪,男,汉族,约48岁,广西博白县队。被告高崖,男,汉族,约31岁,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高玉兴,男,汉族,约47岁,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高弟,男,汉族,约46岁,住广西博白县。被告博白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博白县城六十米大道。法定代理人:朱某。原告高振通与被告高玉、高武源、高振海、高武汉、高仪、高官成、高武广、高崖、高玉兴、高进、高玉保、高弟、博白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振通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博白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对高官成、高武广、高玉成填土方款的支付。并提供担保人梁洁茜坐落在玉林市站前路盛世江南住宅小区8111号商铺(房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博白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停止对高官成、高武广、高玉成填土方款的支付。予以查封担保人染洁的坐落于玉林市商铺(房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桂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