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刑初238号被告人谢国雄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雄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238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国雄,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中专文化,桃江县马迹塘雄雄农机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桃检刑诉(2016)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谢国雄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杨小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28日,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16年10月28日恢复审理该案。又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并于2017年5月12日、5月16日、7月19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国雄及其辩护人符庚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国家对农户购买颗粒饲料压制机进行补贴,颗粒饲料压制机生产企业指导价为85000元,国家补贴农户31000元,后降至20600元。2014年,桃江县马迹塘雄雄农机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雄利用该补贴政策,以低于国家补贴金额的进购价29200元从衡阳飞鹰公司购进20台不合格的SLHP250型号颗粒饲料压制机。为了能获得国家农机补贴,被告人谢国雄将购进的颗粒饲料压制机以免费赠送或让农户获利的方式推销给农户刘某、龚某其等人。经查,这些农户均不需要使用颗粒饲料压制机,也未使用过被告人谢国雄给予的颗粒饲料压制机。被告人谢国雄通过虚构农户对颗粒饲料压制机的需求,利用农户的身份信息和农业直补卡,为达到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要求虚开每台650**元的销售发票,将不符合国家农机补助条件销售的颗粒饲料压制机在桃江县农机局申请国家农机购置补助,被告人谢国雄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620000元。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谢国雄给予农户的颗粒饲料压制机为不合格产品。就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王某红、刘某时、龚某其、胡某阳、文某阳、刘某阳、周某辉、龚某保、戴某成、夏某生、钟某泉、黎某冬、李某钦、刘某、龚某兰、刘某群的证言;被告人谢国雄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谢国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套取国家农机补贴,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谢国雄及其辩护人符庚申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及涉案事实均持有异议。被告人谢国雄辩解提出:他对金额六十二万元不认可,国家补贴都是打在农民的账号上,他公司只是在中间谋取了一定的差价,是做生意正常的利润。他们是花了五十几万元进货过来,农户好多都是在他们公司先交钱订货,他们再进货过来的。被告人谢国雄的辩护人辩解提出:1、被告人谢国雄作为低级经销商,他并不明知这些颗粒饲料压制机不合格,他充分相信这些是合格的,因为这些机器都上了湖南农业局的补贴实施指南,产品有正规的发票、产品合格证和相应的标识。2、认为65000元的开票销售价格并不是进行虚构,这是基于该颗粒饲料压制机的政府指导价。实际出售价是31000元左右,根据补贴细则中补贴价格与销售价格是要不同的,开票价在指导价之内在实际销售价之外,并不是谢国雄想要虚构事实,也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审理查明,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国家对农户购买颗粒饲料压制机进行补贴,颗粒饲料压制机生产企业指导价为85000元,国家补贴农户31000元,后降至20600元。2014年,桃江县马迹塘雄雄农机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雄利用该补贴政策,以低于国家补贴金额的进购价29200元从衡阳飞鹰公司购进20台不合格的SLHP250型号颗粒饲料压制机。为了能获得国家农机补贴,被告人谢国雄将购进的颗粒饲料压制机以免费赠送或让农户获利的方式推销给刘某、龚某其等人。经查,被告人谢国雄通过虚构农户对颗粒饲料压制机的需求,利用农户的身份信息和农业直补卡,为达到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要求虚开每台650**元的销售发票,将不符合国家农机补助条件销售的颗粒饲料压制机在桃江县农机局申请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被告人谢国雄将颗粒饲料压制机免费给予王卫云1台、刘某时1台、龚某其2台、胡某阳1台、龚某保1台、李某钦1台,共计7台,利用这六个农户身份信息和农业直补卡,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217000元。被告人谢国雄将不符合国家农机补助条件销售的颗粒饲料压制机销售给周某辉、刘某阳等人共计13台。销售的这13台颗粒饲料压制机都是农户先付货款,后提颗粒饲料压制机,再由农户获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每台310**元。由于这20台压制机都是虚开的销售发票而套取的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故被告人获取了非法利益至少3万元。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谢国雄给予农户的颗粒饲料压制机为不合格产品。2015年10月27日,桃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桃江县马迹塘雄雄农机公司将被告人谢国雄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被告人谢国雄的户籍信息,证实了其身份信息和基本情况。2、抓获说明,证实了被告人谢国雄被抓获归案的情况。3、桃江县公安局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案发情况。4、购买颗粒饲料压制机申报农机补贴的资料,证实各农户办理农机补贴的情况。5、桃江县农机局补贴表,证实桃江县农机局对农户购买压制机进行农机补贴的情况。6、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南,证实当阳市天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SLHP250机具国家补贴额为31000元。7、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被告人谢国雄系桃江县马迹塘雄雄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卫云的证言,证实他多次在雄雄农机买过农机,2014年下半年,老板推荐买一台颗粒饲料压制机,讲国家有补贴不要自己出钱,他就把自己的身份证、直补卡给了雄雄公司,公司再把颗粒饲料压制机送到他家。他想搞鱼塘,就买了这台颗粒饲料压制机,后鱼塘一直没搞,机器也一直没用。2、证人刘某时的证言,证实他在雄雄公司看机器时,看到了这台颗粒饲料压制机,后谢国雄老板说不要出钱,他是种粮大户,只要他把身份证、直补卡放谢国雄那里就可以了。谢国雄就安排了车把颗粒饲料压制机运到了他家,他当时付了运费,具体多少钱不记得了。他没有使用过这台机器。3、证人龚某其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左右,他在雄雄农机公司看机器时,雄雄农机公司的人介绍他买一台颗粒饲料压制机,只要提供直补卡、身份证、户口本就可以了,他当时就说要得买了两台,雄雄公司就把颗粒饲料压制机送到了他家,然后农机部门的人来拍了照,过了一个月左右,雄雄公司的人把直补卡还给了他,他看了下国家补贴的62000元被他们取走了。他一直没用使用过这两台机器。4、证人胡某阳的证言,证实雄雄公司推荐他买了一台颗粒饲料压制机,他没有出钱,直补卡补了31000元他也没得。他没有用过该机器。5、证人文某阳的证言,证实她老公胡建加将身份证、直补卡、户口本给了雄雄公司的人,然后给了三万块钱给雄雄公司的人,雄雄公司就给他家送来了一台颗粒饲料压制机。过了一段时间直补卡上到了31000元农机补贴,胡建加就取出来了,存在了自己卡里。机器一直未使用。6、证人刘某阳的证言,证实他支付了现金31000给谢国雄购买颗粒饲料压制机,谢国雄拿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直补卡复印件。他再花了200元运费把颗粒饲料压制机运回家,一直放在柴房里,后直补卡上来了31000元。机器放在柴房,没用过。7、证人周某辉的证言,证实他跟吴建堂通过吴峰到了雄雄农机公司,吴峰介绍一种颗粒饲料压制机30000元一台,国家可以补贴31000元一台,他就买了2台,吴建堂买了1台,他支付了现金60000元给吴建堂,吴建堂拿了他的身份证、直补卡跟吴峰去办了手续,过了十几天他的2台颗粒饲料压制机运了过来,发票上是写的每台6万多元。后来国家的农机补贴共计62000元打到了他的直补卡上。他从未使用过该机器。8、证人龚某保的证言,证实他想买一台有国家补贴的颗粒饲料压制机,刘某群就介绍他在雄雄农机公司看了颗粒饲料压制机样品,不久公司就送了一台颗粒饲料压制机到他家里,他把身份证、户口本、农业直补卡交给刘某群到了农机公司、农机局办了手续,后来县财政就把31000元农机补贴打到了他的农业直补卡,他取出这31000元后,给了刘某群,刘某群再去把这些钱给了农机公司,这台机器就一直放在他家里。9、证人戴某成的证言,证实2014年雄雄公司老板谢国雄推荐他购买颗粒饲料压制机,他提供身份证、直补卡给谢国雄后,先付了现金29000元给谢国雄,谢国雄代为办理了补贴后,财政打了31000元农机补贴到了他的账户。他从未使用过该机器。10、证人夏某生的证言,证实他妻子汪玉兰在雄雄农机公司交了29000元现金购买了一台颗粒饲料压制机,然后去办理国家补贴卡,交了钱后大约半年时间补贴就下来了,补贴了31000元。该机器从未使用过。11、证人钟某泉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他在雄雄农机公司看农机时,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他买一台颗粒饲料压制机,只要先垫每台280**元和运费,再把直补卡、身份证、户口本放雄雄公司,国家每台能补贴31000元。他按雄雄公司的人说的买了2台,付了56000元购机款。后来62000元补贴款就到了他的直补卡上。他根本不需要使用该机器。12、证人黎某冬的证言,证实了他以现金31000元在雄雄公司购买了一台颗粒饲料压制机,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及直补卡后,国家补贴了31000元,开具了60000多元的正规发票。他没用使用该机器。13、证人李某钦的证言,证实他女儿李辉拿他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直补卡到雄雄公司购买了一台颗粒饲料压制机,他没有出钱,国家补贴的31000元给了雄雄公司。他不需要该机器。1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她付现金56000元在雄雄公司购买了两台颗粒饲料压制机,然后把户口本、身份证、直补卡放在雄雄公司。过了一个月左右,国家补贴了62000元到他的直补卡上。该机器一直未使用。15、证人龚某兰的证言,证实她儿子夏科用她的户口本、身份证、直补卡在雄雄公司用现金28000元购买了一台颗粒饲料压制机,国家补贴了31000元到她的直补卡上,开具了发票,是60000多元。机器没用使用过。16、证人刘某群的证言,证实如有农民需要购买有补贴的农机,需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政务中心的电脑上录入信息后,确定其身份为农业户口,然后根据农户需要购买的机型登陆湖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后,向申请的农户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农户拿到指标确认书后到经销商或厂家购买所认定的农机。购买农机后,由经销商或厂家在湖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系统打出供货表,再将供货表农机的合格证、发票、三包凭证、指标确认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一卡通复印件到乡镇的便民服务中心申报。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有的是财政所工作人员,有的是农机所工作人员,有的是乡镇安排的专人。农户上报后,由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受理后,乡镇农技站汇同乡镇干部或村干部到农户家中核机,核机的要求:三见一查,见人、见机、见发票、查参数,看铭牌数据是否与国家规定相符。核机完成后,由乡镇公示七天,公示期无异议后,由乡镇汇总呈报至县农机局。按国家规定要二部门以上抽查10%的农机以上,我们县是由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县纪委、县农村办、县减负办五部门联合进行抽查,也是抽查三见一查。抽查合格后,由县农机局审批上报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审批后汇总交给县财政局,财政局下放至财政所进行核定,核实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发款至农户的农补一卡通上。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了衡阳飞鹰公司丁红燕在桃江县找了他,说飞鹰公司是荡漾天工实业销售颗粒饲料机的一级经销商,想在桃江找一家二级经销商,对于这样的颗粒饲料压制机国家的定价是65000元每台,每台的国家补贴是31000元,开始飞鹰公司讲销售给他是34000元每台,后通过谈价他从飞鹰公司的进价是30500元每台,厂家包运费,他扣除每台20**元尾款,是按照28500元每台给飞鹰公司打款,他自己再给司机运费每台7**元,这样实际每台颗粒饲料压制机的购买花费29200元。他进的颗粒饲料压制机分别卖给了花果山的刘某、浮邱山的龚某其、浮邱山乡毛家桥的周某辉、修山镇修山村的钟某泉,以上四人每人购买了两台颗粒饲料压制机。另外卖给桃花江镇金柳桥村的李辉、浮邱山乡的龚某保、浮邱山乡的汪玉兰、高桥乡小山湾金盆农机合作社、高桥乡石井头村刘正阳、沾溪镇卫红村王卫云和胡某阳、牛田镇杉树仑村的胡建加和刘某阳,以上12人每人买了一台,全部共计20台颗粒饲料压制机。农户购买颗粒饲料压制机没有出钱,因为国家补贴有31000元,颗粒饲料压制机进价29200元,每台有1800元的利润空间,部分农户买进颗粒饲料压制机后还赚钱了,他也从中赚取了约30000元利润。从外观看各种配件都有,飞鹰公司发到他手机上的生产视频上看到这种颗粒饲料压制机生产状况良好,他就没有对该机型进行试运行,飞鹰公司发货以后他看到颗粒饲料压制机的出料口和视频里的比较由三孔变成了一孔。农户买走颗粒饲料压制机后,他问农户是否能够使用,农户都讲自己没有使用过,其中有农户讲:我根本就没有打算使用,不要钱就买了这样的农机,将来卖废铁都可以。该颗粒饲料压制机购进时合格证、发票、使用说明等手续齐全。当时飞鹰公司对他说是把雄雄公司作为桃江的唯一二级经销商,对于这样的颗粒饲料压制机进价低于国家补贴价,他是想每台售价将近40000元的,后来见到桃江另外的农机公司也有颗粒饲料压制机销售,竞争大了销售不出去,他就只好不收钱将颗粒饲料压制机卖给农户,只赚取国家补贴差价。他开始是想赚钱,加上厂家说该机型维修简单,他就不认为该颗粒饲料压制机有质量问题。他开65000元的发票,是为了申报国家农机补贴,到时候好找农户收取这些农机补贴作为这些农机的销售款,也怕发票少开了被政府发现这款农机的补贴有人搞鬼。他低价买进农机,开高价发票给农户办理农补报销就是为了套取国家补贴来赚钱。他是购机前一次性给飞鹰公司转的账,是按28500元一台,20台一共57万元。他是通过他公司的信用社账户转账给了衡阳飞鹰公司丁红燕的账上。他是按照厂家指导价格65000元一台来开具的发票,这样开具发票是为了购机农户报取国家农机补贴后能以31000元一台的价格从他这里购机。当时进货时看厂家演示的都是合格的机器,后来进货后发现机器不合格,但是钱已经给了,合同也签了,没办法只能想办法把这些机器卖出去。他出售的颗粒饲料压制机都有正规的手续和合格证,只是机器事实上不合格。四、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颗粒饲料压制机是不合格产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谢国雄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供述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谢国雄在接受讯问时因为急于取保出来,所做的供述都是公安机关要他这么说的。本院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均予以采信。被告人谢国雄的辩护人符庚申提交了几份证据:1、雄雄农机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售后三包服务申请表;3、证人夏国彪的证言;4、证人李某钦、戴某成、吴建堂、黎某冬、钟某泉、龚某保、汪玉兰、刘某阳、王卫云、胡某阳、周某辉、胡建加、龚某其、刘某时等14份证人证言;5、压制机均存放于农户家中的现场照片;6、证人刘某群的证言。本院认为,雄雄农机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实雄雄农机公司系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被告人谢国雄的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侦查机关不一致的,本院不予认定。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委托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谢国雄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谢国雄平时表现较好,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较小,再犯罪的风险较低,监管条件较好,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桃江县马迹塘雄雄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系经工商部门登记的证照齐全的企业,所销售的湖北省当阳市天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颗粒饲料压制机系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范围。被告人谢国雄的桃江县马迹塘雄雄农机公司销售的20台不合格的颗粒饲料压制机中,有7台系被告人谢国雄在农户没有购买意图,且完全没有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便将颗粒饲料压制机免费赠送给农户,然后利用农户信息,虚开销售发票,骗取国家的农机补贴31000元每台,骗取金额217000元,被告人谢国雄主观目的是骗取农机补贴差价,客观上已对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这笔款项应认定为诈骗金额。被告人谢国雄销售的其余13台颗粒饲料压制机均采用让农民获利的方式予以销售,由农户自己先出钱在其公司购买,后国家补贴的钱也由农户自己获得,此农户先行出资购买农机的销售行为,应甄别于被告人谢国雄免费赠送农机给农户的诈骗行为。故被告人谢国雄诈骗的是这13台颗粒饲料压制机的差价。被告人谢国雄销售的这20台不合格颗粒饲料压制机获利至少三万元,都是因虚开销售发票而骗取的国家农机补贴,故对这非法利益三万元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谢国雄已清楚供述其明知该颗粒饲料压制机系不合格的产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国雄并不明知该颗粒饲料压制机系不合格产品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谢国雄虚构65000元每台颗粒饲料压制机的销售发票,骗取国家对该颗粒饲料压制机的补贴,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辩护人提出的并非被告人谢国雄虚构事实,也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国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国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予以惩处。到案后,被告人谢国雄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国雄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可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国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谢国雄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金辉审 判 员 刘智慧人民陪审员 杨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