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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葛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葛某,女,汉族,1989年8月16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5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吴某在盐城市大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扣划16.8万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