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凤翔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田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凤翔县国土资源局,田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322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宋金让,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红斌,系凤翔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干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田锡,男,生于1938年10月8日,汉族,家住凤翔县,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申请对被执行人田锡���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凤国土监字(2016)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查明,2016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对被执行人田锡违法占地建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田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虢王镇田家村十组集体耕地238平方米(合0.35亩)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凤国土监字(2016)2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作出凤国土监字(2016)27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被执行人田锡告知申请执行人拟对其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田锡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耕地上新建的96平方米的一层半平房和院子周围的围墙,恢复耕地原貌。2016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田锡在接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述或者申辩意见。2016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凤国土监字(2016)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责令田锡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耕地上新建的96平方米的一层半平房和院子周围的围墙,恢复耕地原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行政复议期限符合法律规定,而所释明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错误,申请执行人于同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田锡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对被执行人田锡作出的凤国土监字(2016)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释明的行政救济期间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凤国土监字(2016)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宏审判员 白全林审判员 杨红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