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3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娥与李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娥,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娥,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李欣,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34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娥与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欣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向社会列入公开失信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另,执行中本院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李欣的房屋拍卖所得款参与分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已将分配款2,049,980.24元汇入本院帐户,本院已将1,995,396.91元(已扣除执行费)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杨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沪0112民初3448号民事调解书除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995,396.91元外,余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