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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欣与刘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刘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377号原告:李欣,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刘江明,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李欣与被告刘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欣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欣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欣负担。审判员 杜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骆锦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