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金湖县人民医院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湖县人民医院,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1民初1134号原告:金湖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汪泓,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向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金湖县人民医院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金湖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湖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83元,减半收取11741.50元,由原告金湖县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陈德良审 判 员 雷爱红人民陪审员 熊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金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