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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弭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弭翠,马红岩,靳先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107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告:弭翠,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马红岩,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靳先忠,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弭翠、马红岩、靳先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