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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德才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谢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住所地:宜宾市商贸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8521232。负责人:张昕煜。被执行人:谢德才,男,1969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申请执行谢德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艳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芝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