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郁伯娴、李培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伯娴,李培哲,申晓燕,焦新军,辛志刚,苏厚明,芦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38号申请人:郁伯娴,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李培哲,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申晓燕(系李培哲之妻),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焦新军,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辛志刚,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苏厚明,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芦忠英,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猪河北省故城县。申请人郁伯娴与被申请人李培哲、申晓燕、焦新军、辛志刚、苏厚明、芦忠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郁伯娴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培哲、申晓燕、焦新军、辛志刚、苏厚明、芦忠英名下67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查封李培哲名下的在郑口镇新开区体育街西侧房产壹套(故房权证新开字第××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培哲、申晓燕、焦新军、辛志刚、苏厚明、芦忠英名下的67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李培哲名下的在郑口镇新开区体育街西侧房产壹套(故房权证新开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