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国民与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民,肖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878号原告:王国民,男,1940年3月7日出生,住望奎县。被告:肖金,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望奎县。原告王国民与被告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