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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国民与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民,肖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878号原告:王国民,男,1940年3月7日出生,住望奎县。被告:肖金,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望奎县。原告王国民与被告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