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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莉群与湖南圣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群,湖南圣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781号原告:李莉群,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10栋503号。被告:湖南圣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港岛路169号三楼999号。法定代表人:杨志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群(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圣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莉群承担。审 判 长  王 牌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佳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