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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112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付兰先、谭龙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兰先,谭龙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12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付兰先,男,1955年1月12日生,住湖北省英山县,被执行人:谭龙友,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兰先与被执行人谭龙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谭龙友所有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337号市公安局第二生活区7幢6层605室房屋(房权证合庐字第××)。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