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民督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于海云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海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723民督43号申请人: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江县。法定代表人杨秀清,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于海云,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9日,现住开江县。申请人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海云系开江县XX镇XX园X单元X楼X号房屋业主,从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2511.6元,滞纳金7534.8元,共计10046.4元。现要求被申请人于海云给付申请人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共计10046.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于海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2511.6元,滞纳金7534.8元,共计10046.4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于海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承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小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