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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5民初1092号原告樊某某,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周文博,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常兵、人民陪审员郭忠武组成合议庭。原告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文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某某诉称,原告前妻病故后,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二人于201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较大,无法磨合,且被告性格偏激,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现住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恳请贵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毛某某缺席。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之地步,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是可以重归于好的。同时原告也没有向法庭提供有关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关证据。据此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樊某某要求与被告毛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伟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郭忠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