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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0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晓燕与郑州友谊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燕,郑州友谊医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10827号原告:郑晓燕,女,汉族,1997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郑州友谊医院,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马少敏,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政,该医院员工。原告郑晓燕与被告郑州友谊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郑晓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加奖金一万一千零七十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6年3月5日至2017年1月10日原告在郑州友谊医院从事护理工作,因不明原因,一直拖欠工资和奖金,经多次催要,一直没有支付给被告。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郑州友谊医院共欠原告郑晓燕工资九千八百七十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郑晓燕。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三十九元,由原告郑晓燕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