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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焦宇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宇(曾用名:焦羽),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城县。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刘俊锴,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宇犯强奸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7月4日、7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玲玲、张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宇及其辩护人刘俊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焦宇将前女友白某1某约到宁城县天义镇沙坨子市场自己的出租屋内,用透明胶带将白某1某双手双脚绑住,用剪刀将白某1某所穿的衣服剪碎,用拳脚及电源线殴打白某1某,并向白某1某索要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随后被告人焦宇在炕上强行与白某1某发生两性关系,后秘密登陆白某1某的微信为自己手机充值100元话费,次日早晨,被告人焦宇在炕上再次强行与白某1某发生两性关系。2017年2月4日11时被告人焦宁将白某1某带离出租屋回到宁城县五化镇自家大棚,2017年2月7日15时,被告人焦宇秘密登录白某1某的支付宝账号向自己支付宝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经宁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1某身体损伤,挫伤面积累计2651.6平方厘米,评定为轻伤一级。2017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焦宇在五化镇自家大棚处被宁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诊断书、手机转账记录照片、常口信息;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白某2、焦某2、李某1、李某2、白某13、于某1证言;5、被害人白某1某陈述;6、被告人焦宇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宇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非法拘禁他人,殴打致一人轻伤;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宇辩解:我事前就知道白某1某的密码,我与白某1某处对象期间,白某1某花了我的钱,是白某1某将2000元转到我的支付宝里的,并称以后两清了。我不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宇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无异议。被告人没有向白某1某要过密码,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焦宇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对被告人焦宇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焦宇将前女友白某1某约到宁城县天义镇沙坨子市场自己的出租屋内,因锁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焦宇遂用透明胶带将白某1某双手双脚绑住,用剪刀将白某1某所穿的衣服剪碎,用拳脚及电源线殴打白某1某,并向白某1某索要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后被告人焦宇在炕上强行与白某1某发生两性关系,2月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焦宇秘密登陆白某1某的微信为自己手机充值10O元话费,将白某1某银行卡里的2000元转到白某1某的支付宝账户内。2月4日早晨,被告人焦宇在炕上再次强行与白某1某发生两性关系。2017年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焦宇将白某1某带离出租屋到宁城县五化镇自家大棚内。2017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焦宇秘密登录白某1某的支付宝账号向自己支付宝账号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经宁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1某身体损伤,挫伤面积累计2651.6平方厘米,评定为轻伤一级。2017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焦宇在五化镇自家大棚处被宁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焦宇之父焦某2赔偿白某1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7日,宁城县公安局决定对白某1某被非法拘禁罪一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白某1某的陈述证实,我和焦宇是2016年4月通过QQ聊天认识后来处对象,5月份与焦宇在他沙坨子租住的房子里同居半年。焦宇有暴力倾向,发脾气就打她,她跟他分手了。后焦宇威胁她不跟他处对象,他就去她家杀她父母。2017年2月3日下午,焦宇说她要是不同意跟他处对象,他就进她家杀了她父母。她怕焦宇伤害她父母,答应焦宇去天义镇沙坨子租住的房子等他。焦宇进屋后打了她脑袋一下,后把她推倒在炕上,抢走她的手机。接着拿透明宽胶带把她的双手双脚绑起来,把她的嘴粘住。焦宇拿着她的手机问她都跟谁联系过,还问她的微信密码、QQ密码、淘宝密码和支付宝密码。她不告诉他,他用剪刀剪她的黑色大棉服、裤子、内衣内裤,后继续问那些密码,她还是不告诉他,他掏出打火机点燃她棉服被剪坏露出的棉花,她打滚把火压灭。他再点燃,她再压灭。焦宇把她的衣服和裤子脱了,衣服卡在胶带绑着手的地方,裤子脱到小腿处卡在胶带绑着脚踝的地方,她光着身子。焦宇拿起他家电饭锅的电源线抽她,用手打她的头,她被焦宇打懵了,不断喊:”救命啊!”焦宇不断问她那些密码,继续打她,后她把那些密码告诉他。他让她跪在炕上拿剪刀把她头发剪了,绑着双手的胶带松了,她从炕上拿起一把小剪刀指着自己的脖子,对焦宇说:”你别过来,你过来我就自杀了。”焦宇打她一巴掌,又用胶带把她双手绑起来,把她的手机摔碎,把她的手机卡装到他手机上。焦宇出去拿了一个绿色瓶子往她阴部塞,她在炕上躲,他把绑脚的胶带剪断后脱掉了她的裤子,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2017年2月4日凌晨一点多,他用她的微信钱包给自己充了100元话费。早晨焦宇在炕上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后他把她双手和嘴上的胶带摘下,让我穿上他的衣服,孙晓辉把她和焦宇送到五化镇焦宇的家里,焦宇不让她给别人打电话,她父亲打电话时她不敢告诉她的情况,怕焦宇再打她,焦宇说她要是回家就杀了她爸妈,她父亲说要报警,她”嗯”一声同意的。2017年2月7日,焦宇从她的支付宝里转2000元钱到他的支付宝账户内。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焦宇之父焦某2赔偿白某1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万元。3、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他女儿白某1某于2017年2月3日到天义镇街里永生商务上班。2017年2月7日上午9点多,他给白某1某打电话没接,上午11点多又给白某1某打电话,电话里白某1某就是哭,她话没说完就挂断了,他妻子和儿子于某2、白某13给白某1某打电话,电话通后说两句话就挂了,白某1某也没说明怎么回事,就是哭。他和妻子、儿子于某2、白某13到天义镇铁东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用他自己的电话给白某1某打电话,电话通了,民警问”白某1某在哪呢”,白某1某告诉民警在五化镇一个大棚。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4日下午三点左右,她儿子焦宇带着白某1某来她家,白某1某两个眼睛有淤青,屁股、后腰、胳膊都有淤青,焦宇说白某1某欺骗他感情,背着他跟别人搞对象,白某1某的眼睛和身上的伤是他打的。白某1某说眼睛是被焦宇打的,身上的伤是被焦宇用电饭锅的电源线打的,焦宇剪了她的头发。她让焦宇给白某1某买药,让白某1某在她家住下养伤,找了五化乡卫生室的李大夫给白某1某输液。2月7日上午,白某1某的手机卡在焦宇的手机上,白某1某的父母打了好几个电话她都不接,后白某1某的家人再给她打电话,焦宇把电话接了后给白某1某,白某1某说她没事,过几天就回去了。下午五六点钟,警察来了把白某1某和焦宇都带走了。5、证人焦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4日下午两三点钟,他儿子焦宇打出租车带着白某1某到他家的大棚里,白某1某脸上和身上都有伤,白某1某说在天义租住的房子里焦宇用电饭锅的电源线打的。白某1某说要回家,他留白某1某在他家养伤,他说把伤治好了再回家。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4日下午5点多,她去焦宇家大棚帮忙,看到焦宇的女朋友脸上发青,眼睛很红,头发也被剪得坑包的,她问她怎么弄的,她说被焦宇在天义打的,还把衣服掀开给她看,肩膀有伤。她问焦宇为什么打她,焦宇说他女朋友伤他感情太深。7、证人白某13、于某2的证言证实,他姐姐白某1某失去联系后,通电话时一直在哭,他父亲白某1报警,白某1某被民警解救。8、手机转账记录照片证实,被告人焦宇在2017年2月4日1时30分从白某1某的微信钱包为其手机充值100元话费,从白某1某的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转账到白某1某的支付宝账户2000元。2017年2月7日15时13分,被告人焦宇将白某1某支付宝内的2000元转到焦宇的支付宝账户里。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焦宇将白某1某拘禁在××县号住宅门面房内。室内有黑色电线、衣服碎片,破损的衣服、胶带圈及破损苹果手机。10、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宁城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扣押苹果5S手机一部。11、诊断书证实,白某1某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外伤后头痛头晕、双眼钝挫伤、结膜下出血、双眼屈光不正。12、鉴定意见证实,(1)、被害人白某1某身体损伤,挫伤面积累计达2651.6平方厘米。通过手掌法计算,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9.3%,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2(a)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一级。(2)、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所检焦宇龟头拭子的DNA来源于焦宇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所检白某1某阴道拭子的DNA来源于白某1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所检白某1某黑色棉裤检出混合DNA分型,其中包括焦宇和白某1某的DNA分型。1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焦宇的自然身份。14、被告人焦宇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和白某1某通过QQ聊天认识后处对象。2017年2月3日,我约白某1某见面,因为不想和她处对象了,想和她算算在一起时花的钱,算清楚了就分手。下午五点多钟,我俩在沙坨子市场的出租屋待着,我拿她的手机在电脑上刷机,刷机后发现她QQ空间里有一些她上传的自己的裸照,我把她手机摔碎了,把她的电话卡安到我的手机上。我俩吵起来,白某1某拿剪子要扎我,我把她手里的剪子抢过来,并把她摁倒在炕上,拿透明胶带把白某1某的双手和双脚缠起来,用胶带把白某1某的嘴粘上,没粘住,拿起电饭锅的电源线抽白某1某,抽了她后背和屁股,拿剪子把她身上的衣服、内衣内裤都剪碎了,剪了她的头发。白某1某在炕上哭,上炕和她发生的性关系。早上起来的时候,又和她发生了性关系。2017年2月4日上午11点多,孙晓辉送我和白某1某去了五化乡我家承包的大棚。白某1某身上被我打的都是伤,我找五化村卫生室的李大夫给白某1某输消炎药。2月6日上午,白某1某的父亲给白某1某打了三个电话,白某1某都不接。2月7日上午,白某1某的父亲又给白某1某打电话,打到第三个电话时,白某1某不肯接,我把手机接通后给白某1某了,让白某1某自己接电话,下午三四点钟,民警把白某1某带走了,也把我传唤到刑警队。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宇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焦宇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焦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予采纳。被告人焦宇如实供述自己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焦宇提出的白某1某本人自愿将2000元用支付宝转到其支付宝账户内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害人白某1某陈述证实被告人焦宇将其2000元转到焦宇的支付宝账户内,而非白某1某将2000元转到焦宇的账户内,被告人焦宇临时起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白某1某的2000元转到其支付宝账户内属盗窃行为,此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焦宇用被害人白某1某的微信钱包给其充了100元话费,被害人当时知情,被告人焦宇的行为不属盗窃。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焦宁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焦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举审 判 员  白东平人民陪审员  杜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淑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