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石锦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锦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298号罪犯石锦涛,曾用名“石涛、石朋涛”、绰号“石头”、化名“冬子”,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揉谷乡石家村石****号。现在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以(2013)金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锦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2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止,被告人石锦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以(2013)宝刑二终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6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锦涛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石锦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石锦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锦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锦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