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5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曾佑刚与张青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佑刚,张青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374号原告:曾佑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成。系原告的姐夫。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彬,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青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升,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曾佑刚与被告张青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曾佑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佑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依法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曾佑刚负担。审判员  程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岚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