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曾佑刚与张青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佑刚,张青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374号原告:曾佑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成。系原告的姐夫。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彬,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青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升,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曾佑刚与被告张青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曾佑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佑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依法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曾佑刚负担。审判员 程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岚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