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明桃、隆昌维航物流有限公司、黄俊金融借款纠纷案(2017)川1028执2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明桃,隆昌维航物流有限公司,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奎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钟明桃,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执行人:隆昌维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经理。被执行人:黄俊,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字1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明桃、隆昌维航物流有限公司、黄俊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借款利息、受理费3980.00元、公告费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钟明桃、隆昌维航物流有限公司、黄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查封了被执行人隆昌维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查封的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钟明桃、黄俊的银行帐户。另查明,被执行人钟明桃、黄俊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隆昌维航物流有限公司已竭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