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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5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与黄国雄、列楚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黄国雄,列楚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53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45号。负责人:肖洪广,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瑾,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雄,男,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列楚雯,女,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与被告黄国雄、列楚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汤佩芳审判员  彭志红审判员  凌晓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晓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