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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冠县冠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书保,冠县冠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818号之一申请人孙书保,男,1949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冠县冠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振兴东路。申请人孙书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冠县冠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5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冠县冠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冠县支行376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臻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