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蔡丽丽与何翠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丽,何翠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839号原告蔡丽丽,女,198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何翠永,男,1982年8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丽丽诉被告何翠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丽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丽丽撤回对被告何翠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丽丽负担。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孝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