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126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烟台翔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翔麟实业有限公司,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烟台中创工贸有限公司,柳华珍,王连刚,温建荣,郭翠英,柳忠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26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号。负责人:祝威,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刚、杨新刚,该分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烟台翔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开发区漓江路12号。法定代表人:温建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群英路70号。法定代表人:柳忠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烟台中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开发区长江路40号。法定代表人:柳华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柳华珍,女,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被执行人:王连刚,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被执行人:温建荣,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郭翠英,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柳忠光,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烟台翔麟实业有限公司、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烟台中创工贸有限公司、柳华珍、王连刚、温建荣、郭翠英、柳忠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建荣在烟台荣科电子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荣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元和弘一农业有限公司处有对外投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建荣在北京光大振邦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资股权60万元及处享有的投资权益,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先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