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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3执87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生于1944年10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通江县退休职工,住巴中市通江县。被执行人曾某某,男,生于1960年8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程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 敏审判员 吴兴元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守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