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文杰与宋振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杰,宋振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58号申请人:陈文杰,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宋振宏,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和平办事处办事员,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申请人陈文杰诉被申请人宋振宏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陈文杰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宋振宏所有的位于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和平街和谐家园3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XX**、)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945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振宏所有的位于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和平街和谐家园3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XX**)予以扣押,不得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崔汝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宏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