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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勇与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檬子社区第八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檬子社区第八居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379号原告:赵勇,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永,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檬子社区第八居民小组,住所地:盐亭县麻秧乡檬子村*组。负责人:赵欣,该居民小组组长。原告赵勇与被告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檬子社区第八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赵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勇自愿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692元,减半收取计2846元,由原告赵勇负担。审判员  罗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