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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5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许昌亿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许昌亿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5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主要负责人:童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昌亿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法定代表人:何洪涛。被执行人:河南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于光增。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许昌亿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7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许昌亿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支付偿还垫款1023571.76元;二、被执行人许昌亿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支付截止2016年3月17日的利息161184.89元;2016年3月1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以1023571.76元为基数付至垫款付清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河南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4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人均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许昌亿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河南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费14469元由被执行人许昌亿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经查,许昌亿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的相关款项。2017年5月3日本院将许昌亿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6月23日提取许昌亿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的相关款项,共计638470.93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许昌亿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昌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剩余执行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许昌亿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亿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晖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