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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9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杨继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波,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住襄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高波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数起案件,且银行账户无较大数额存款。本院在另案中,对高波位于高新区长虹北路艺苑华庭2幢1单元15层1-15-2室房屋已评估完毕,正准备进入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罗少伟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