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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李希伦、邹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李希伦,邹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5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责人付艳林。被告:李希伦,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邹丹,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李希伦、邹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方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