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张玉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张玉琪,杜明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17楼。主要负责人:李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家红,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琪,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利海石化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津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明光,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宏奇海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主要负责人:韩风海,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张玉琪、杜明光及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以与被上诉人张玉琪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解协议内容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自本案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张玉琪财产损失14000元;二、张玉琪对其他损失不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要求赔偿,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狄建庆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张 振书 记 员 付月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