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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鑫诉陕西安吉天宝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陕西安吉天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被执行人陕西安吉天宝物流有限公司。张鑫诉陕西安吉天宝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02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安吉天宝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鑫工资20000元。本案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并将案款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2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402执128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