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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芦发先与成都开心食品饮料厂、縢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发先,成都开心食品饮料厂,縢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芦发先。被执行人成都开心食品饮料厂,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银都工业区。被执行人縢威。申请执行人芦发先与被执行人成都开心食品饮料厂、縢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芦发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龙泉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开心食品饮料厂、縢威返还合伙财产本金109000元及利息。本院执行中,已经执行到位7万元,但因申请执行人芦发先已经死亡,暂未确定继承人,案款无人领取。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章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