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鹏斌与被执行人任国英离婚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鹏斌,任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卢鹏斌,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三村。被执行人任国英,女,汉族,1989年9月15日生,现住山西铝厂曙光小区3排2门。本院在执行卢鹏斌与任国英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任国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鹏斌因任国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