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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劲松与贺连军、宿爱堂、蛟河市奶子山立井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劲松,贺连军,宿爱堂,蛟河市奶子山立井煤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738号原告:刘劲松,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赵之帅,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连军,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宿爱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被告:蛟河市奶子山立井煤矿,住所地:蛟河市奶子山街红胜村。法定代表人:宿爱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劲松与被告贺连军、宿爱堂、蛟河市奶子山立井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贺连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劲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退还给原告刘劲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