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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饶月峰、秦定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月峰,秦定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保7号申请人:饶月峰,女,1968年7月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大新县。被申请人:秦定密,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融安县。本案在执行饶月峰与秦定密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发现被申请人秦定密名下有一套坐落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房(房产号码为:邕房权证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申请人秦定密所有的坐落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房产一套(房产号码为:邕房权证字第××号)。二、被申请人秦定密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秦定密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