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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川航与刘明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川航,刘明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488号原告:程川航,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管理,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明超,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程川航与被告刘明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程川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川航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川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川航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一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