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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868号申请人: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徐志晖。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祖丽,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孙志文。申请人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19,000.3元。申请人的总公司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愿以其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219,000.3元为原告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XXX中的存款2,219,00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XX分行账户XXX中的存款2,219,00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蒲泽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