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小磊、李文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磊,李文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350号申请人:马小磊,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申请人:李文诗,男,194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本院在执行马小磊与李文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文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文诗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佩玲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索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少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