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司救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有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决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有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1326司救执7号申请人:魏有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保太镇鲁埠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5********。(系被害人魏某之父)。魏有宽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于2017年7月19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在本院(2008)平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魏有宽申请执行陈山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魏有宽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救助金30000元。申请理由为:申请人魏有宽的儿子魏某因被告人陈山月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判决被告人陈山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有宽、宋玉润死亡赔偿金、抢救医疗费等共计111177.20元,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其子魏某死后,其与妻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生活在痛苦中,现年老体衰,生活困难,恳求政府给予经济帮助3万元。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2008)平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4.平邑县保太镇鲁埠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5.保证书。经审查查明,2007年8月11日15日17时许,被告人陈山月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平邑县通圣路由南向北行驶,与站在道路东侧的魏某相撞,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5月20日本院以(2008)平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人陈山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有宽、宋玉润死亡赔偿金、抢救医疗费等共计111177.20元。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内容为由申请执行,本院以(2008)平执字第838号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陈山月家中及其他机构无财产或现金可供执行。申请人魏有宽年老体衰,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本院于2016年度向平邑县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提交救助报告、救助资金审批表提请给其司法救助。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年度向平邑县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提交的救助报告、救助资金审批表、本院执行二庭提交的建��司法救助报告、国家司法救助申报表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证实。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魏有宽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六条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被执行人赔偿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救助魏有宽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