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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15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云,临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34650元及黄金首饰。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于2014年9月补办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5月又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二、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嫁妆):电视机一台、转角沙发带茶几一套、电视柜一个、大衣柜一个、洗衣机一台,留给原告所有;三、被告潘某某给予原告张某某经济帮助50000元(于协议达成后五日内日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喜庆审 判 员  胡小林人民陪审员  杨学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