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1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濮阳市戴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196号之三被执行人北京金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2号1号楼14层1401室,犯合同诈骗罪。被执行人关磊,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北京金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关磊犯合同诈骗罪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168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一、被告单位北京金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关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三、继续追缴濮阳安时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千六百九十五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四、在案冻结濮阳安时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濮阳老城支行账户(账号×××)内的钱款并入追缴项执行;五、在案查封之濮阳安时科技有限公司在濮阳县城区昌盛路东段北侧、经四路北段东侧的濮县国用(2012)第135号土地和濮阳市戴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濮阳县铁邱路东段南侧、文昌路东侧的濮县国用(2015)第51号土地予以变价,所得款在扣除相关权益人应得款项后并入追缴项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金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关磊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北京金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关磊未履行裁决义务。2、本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168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三、四、五项已全部执行完毕。3、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2018年6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金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关磊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关磊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31230.91元,本院依法扣划后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关磊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金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判处被执行人北京金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及判处被执行人关磊的剩余罚金人民币118769.09元未能执行。4、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北京金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关磊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金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关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1680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宝生审判员 李京耀审判员 苏向京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