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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方和美、方芝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和美,方芝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方和美,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方芝花,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和美与被执行人方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和美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212执213号的执行。2017年7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244.69元,执行费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芝花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