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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付民与刘超、李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民,刘超,李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875号原告:陈付民,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想,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超,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李利,女,1988年9月7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委托代理人:殷永,枣庄市峄城区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付民与被告刘超、李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付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付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陈付民负担。审判员  赵敬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