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4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付民与刘超、李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民,刘超,李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875号原告:陈付民,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想,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超,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李利,女,1988年9月7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委托代理人:殷永,枣庄市峄城区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付民与被告刘超、李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付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付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陈付民负担。审判员 赵敬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升娟 更多数据: